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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扶风县法门镇斜里村弓南组与告扶风县佳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赵丙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风县法门镇斜里村弓南组,扶风县佳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赵丙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253号原告扶风县法门镇斜里村弓南组。负责人赵升礼,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强,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扶风县佳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扶风县法门镇斜里村。法定代表人赵丙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赵丙强。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扶风县法门镇斜里村弓南组(以下简称弓南组)与被告扶风县佳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赵丙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弓南组于同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弓南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扶风县法门镇斜里村弓南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扶风县法门镇斜里村弓南组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