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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宋凤武与李如申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武,李如申,吕春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宋凤武,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如申,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吕春焕,女,成年,汉族,农民。原告宋凤武诉被告李如申、吕春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凤武、被告吕春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如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凤武诉称,我依法经销汽车轮胎,2012年元月21日被告从我门市上提货欠款47000元,同年7月11日提货欠款17200元。当时言明五天内付清,如果超期按银行贷款月利率1.27%计算。我曾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一拖再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4200元,逾期利息16629元。被告李如申缺席未答辩。被告吕春焕口头辩称,李如申所欠的货款,我并不知道。我也不应该偿还,因我与李如申已于今年8月份离婚了。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21日被告李如申在原告宋凤武开办的汽车轮胎门市上赊欠轮胎计款47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示欠据一份,该欠据载明“欠条今欠轮胎款肆万柒仟元正2012年元月21号李如申”。同年7月11日被告李如申又在原告的门市上赊欠轮胎计款17200元,被告给原告出示欠据一份,该欠据载明“欠条今欠现金壹万柒仟贰佰元李如申2012年7月11日”。另查明,被告李如申与被告吕春焕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被告李如申欠原告宋凤武轮胎款事实清楚,有被告李如申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予以证实。原告宋凤武主张被告李如申偿还货款642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只有陈述意见,被告给其出示的欠据未约定,因此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该笔欠款夫妻双方是否知情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否则应由出卖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欠款虽然发生在被告李如申和吕春焕婚姻存续期间,但被告吕春焕对于被告李如申赊欠原告轮胎并不知情,且被告吕春焕亦未在欠据上签字。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李如申和吕春焕的共同意思表示,不能断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吕春焕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如申支付原告宋凤武货款642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宋凤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宋凤武承担415元,被告李如申承担14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纪录审判员  李加国陪审员  马 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