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祥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合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再字第2-1号原审原告深圳市合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深惠路335号,组织机构代码:77876514-3。法定代表人邱绍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启举。原审被告深圳市祥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发展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黄小昌,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深圳市合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深圳市祥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娄星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事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娄星民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再审中,原审原告深圳市合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原审原、被告已就如何解决双方的纠纷另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原审原、被告双方已就纠纷的解决问题另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由于原审原告已经撤回起诉,本院(2011)娄星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亦应当同时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深圳市合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1)娄星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审原告深圳市合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王宇容审判员 连新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