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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吕民初字第0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吕民初字第0794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