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余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强,杨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余强。被执行人杨清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清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杨清萍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垫付款人民币10,317.07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300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清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97.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