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楼民吕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庆华与岳阳南湖风景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华,岳阳南湖风景区管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吕初字第137号原告徐庆华,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岳阳南湖风景区管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华与被告岳阳南湖风景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7月1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庆华负担。审判长  罗颂利审判员  孙放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