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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叔年与冯志鸿、定西欣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叔年,冯志鸿,定西欣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张叔年,男,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冯志鸿,男,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定西欣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叔年诉被告冯志鸿、定西欣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叔年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叔年撤回对被告冯志鸿、定西欣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张叔年承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