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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重庆大后方机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后方机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巴法行初字第00109号原告重庆大后方机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虎啸村十一社。法定代表人沈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华,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刘莉,局长。委托代理人甄吉秀,女,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该局职工。第三人徐成明,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童铭凤,女,汉族,1948年1月19日出生。原告重庆大后方机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重庆大后方机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后方机电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后方机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重庆大后方机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