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梁兰菊与郭首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兰菊,郭首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梁兰菊。被告郭首哲。本院受理原告梁兰菊与被告郭首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兰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梁兰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兰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梁兰菊负担。审判长 王清信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