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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尹祖高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尹祖高;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928号原告尹祖高。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顺。委托代理人冯坚、王巧燕。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尹祖高诉被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尹祖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祖高申请撤回对被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祖告撤回对被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尹祖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