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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罗异迁与冯兵、罗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异迁,冯兵,罗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罗异迁,男,1981年1月5日出生。被告冯兵,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罗丹,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异迁诉被告冯兵、罗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异迁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异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罗异迁负担。审 判 员  黄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