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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申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薛敬全离婚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桂兰,薛敬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申字第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兰,女,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敬全,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申请再审人李桂兰因与被申请人薛敬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少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桂兰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桂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 锐审判员 庞世峰审判员 张语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