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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袁林林与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林,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92号原告袁林林被告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袁林林与庆阳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庆阳天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未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袁林林负担624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