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城乡规划管理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港行初字第20号原告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洁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添荣,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宁其龙,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庞体胜,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禹晖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