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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行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永春县俊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春县俊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俊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自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丽石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子骁���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09810-X。法定代表人陈吉祥,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471785.5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维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苹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