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三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红娟与徐卫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3)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娟,徐卫锋,王宇,徐全玉,王艳,徐庆敏,任学志,景志高,徐友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三初字第21-8号原告张红娟。被告徐卫锋,个体。被告王宇。被告徐全玉。被告王艳。被告徐庆敏。被告任学志。被告景志高。被告徐友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娟诉被告徐卫锋、王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学志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城关分理处的存款85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6月23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