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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模东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模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二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模东,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租住……;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19日刑满获释,2010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2年11月21日刑满获释;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模东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凯峰、人民陪审员张爱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暾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模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模东用从广州带回的开锁钥匙,将邻居高XX的房门锁套开入内,从高家中盗得蓝色硬装芙蓉王香烟4条,和天下香烟2包,软极品芙蓉王香烟3包及金利来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几张外币、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2013年9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谢模东采取同样的手段,再次进入被害人高XX中,盗得组装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漫步者音响一台、酷派手机一台、华为牌手机一台、中兴牌无线路由器一台等财物。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盗财物价值共计4494元。2013年9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谢模东在其租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对其租住地进行搜查发现了被害人高XX中被盗的电脑主机、音响、手机等赃物,案发后,上述被盗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谢模东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模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提请对被告人谢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谢模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模东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鲤鱼嘴社区操场坪巷14号3楼,见邻居高XX家的房门锁与自己从广州带回的钥匙同型号,遂产生到高XX家盗窃的念头。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模东确定高XX不在家后,用该钥匙套开高XX家大门锁入室,在卧室东南角的铁柜内盗得价值1320元蓝色硬装芙蓉王卷烟4条,价值200元和天下卷烟2包,价值165元软极品芙蓉王卷烟3包及金利来钱包一个。被告人谢模东将其中的两条卷烟销赃,得款500余元,余下的卷烟被自己抽掉,金利来钱包留下自用。同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谢模东见高XX家无人,再次采取同样手段进入高XX家中,盗得价值1560元的组装台式电脑一台、价值195元的漫步者音响一台、价值450元的酷派5585型手机一台、价值424元的华为C8812型手机一台、价值36元的中兴牌及水星牌无线路由器各一个,价值108元的雷柏键盘、鼠标一套。23时许,被害人高XX回家发现家中被盗即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三眼桥派出所报案。该所民警出警现场,根据被害人高XX反映的情况,找被告人谢模东调查时,见谢模东神色慌张且企图逃离,遂当场控制谢,民警核实谢有盗窃前科并从谢租住的房间搜查出被害人高XX当日家中被盗的物品。被告人谢模东到案后如实供认了两次进入被害人高XX家盗窃作案的事实。被告人谢模东盗窃的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94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从被告人谢模东租住房搜查出的被盗物品返还给被害人高XX。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模东赔偿被害人高XX损失1685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本院(2010)楼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谢模东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10月17日、2010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谢模东于2012年11月21日刑满获释。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谢模东出生于1990年12月21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部分被盗财物照片及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高XX出具的收条。证明2013年9月18日,公安机关从谢模东租住房搜出高XX家中被盗的电脑主机、音响、显示器、路由器、鼠标、键盘、手机、钱包等物,并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9月17日晚23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三眼桥派出所接到高XX报警称:其位于鲤鱼嘴社区枫树岭巷14号家中被盗。接到报警后,该所民警邹爱国、陈泽俊出警并迅速赶至现场,通过对现场的勘查,以及被害人高XX反映的情况,民警对租住在高XX家隔壁的谢模东家进行搜查,在谢模东家发现了高XX家中被盗的电脑主机、音响、手机等物。该所民警立即将谢模东进行控制,并带至岳阳楼公安分局执法办案区进行审查,谢模东对其进入高XX家中进行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被害人高XX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24日至8月27间和9月17日他租住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树岭巷私房三楼第一户的家中两次被盗,家中被盗蓝色硬装芙蓉王香烟4条,和天下香烟2包,软极品芙蓉王香烟3包,装有若干外币、银行卡等物的金利来钱包一个,组装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漫步者音响一台、酷派手机一台、华为牌手机一台、中兴牌无线路由器一台等财物。6、被告人谢模东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8月底、9月17日,他用从广东番禺带回的钥匙先后两次将高XX家的房门锁套开,从高XX家盗得硬装芙蓉王香烟、和天下香烟、软极品芙蓉王香烟、金利来钱包、电脑主机、音响、手机、路由器等物品。7、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岳楼价认鉴字(2013)1939、194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案涉案被盗蓝极品芙蓉王香烟、和天下香烟、软极品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1685元,电脑、音箱、键盘、鼠标、路由器、手机价值人民币2809元,总价值人民币4494元。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被害人高XX家中被盗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模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模东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模东到案后如实供认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模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模东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梅审 判 员  许凯峰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