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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平民一初字第3号 原告孙,女,住平度市。 被告刘,男,住平度市。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与被告刘自愿离婚。 二、原告孙与被告刘所借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同和支行款30000元及利息由原告孙、被告刘各负责清偿15000元及该15000元的利息。 三、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卢爱林 审 判 员  邱恩元 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正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