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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行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曾政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曾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香。被执行人曾政梅,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政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榕仲裁字第02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申请人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政梅所有的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部分的财产(价值人民币51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际斌执行员  林 红执行员  郑雄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美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