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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执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吴浩然诉武汉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浩然,武汉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执字第01333号申请执行人吴浩然,1982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汉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小路23号。法定代表人程春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