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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海东市就业服务局诉黄国祯、冶晓旭、马云鹏、鲁志平、黄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民初字第377号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韩进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乔树斌,本县就业服务局干部。被告黄国祯,男,回族,生于1982年9月1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冶晓旭,男,回族,生于1977年10月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云鹏,男,回族,生于1974年3月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鲁志平,男,回族,生于1982年6月23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黄元,男,回族,生于1982年6月23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诉被告黄国祯、冶晓旭、马云鹏、鲁志平、黄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国祯负担。审 判 长  王文辉审 判 员  任培莲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玮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