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行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福州创源贸易有限公司与顾君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创源贸易有限公司,顾君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创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蔡筠。被执行人顾君烨,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州创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顾君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福州创源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顾君烨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部分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32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际斌执行员 林 红执行员 郑雄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美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