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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296号原告谢某某,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委托代理人李泽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礼仁代理审判员  蒋丛仁人民陪审员  张石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