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4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520号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佘保同。委托代理人赵辉,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被告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红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振峰、张记辉(实习),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被告公司人和汽车阳光店(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阳光新城小区15号人防地下室)装修工程合同书,原告为被告进行装修工程,原告如约按质为被告完成工程。期间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项,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0万元。2011年3月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项10万元。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11年6月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同意将下欠工程款40万元分三次于2011年8月31日前还清欠款。此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分文未予支付原告下余工程款。在追要无果的情况下,只得依法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40万元及利息4.92万元(暂计至起诉日)。经查明,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提交的备案印鉴式样与原告所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印章不同。原告不能证明还款计划书为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出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38元退回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敏人民陪审员 刘玲人民陪审员 卢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