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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84号原告:西安某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某,女。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邓颖聪,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已先于西安某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就同一劳动争议在本院起诉被告张某某,且在起诉后申请追加西安某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60号】合并审理。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