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民一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白兰与被上诉人何双华、何满娥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白兰,何双华,何满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民一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白兰,女。委托代理人欧阳忠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双华,男。委托代理人吴元军,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满娥,女。上诉人何白兰因与被上诉人何双华、何满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3)桂法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白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忠海、被上诉人何双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元军、被上诉人何满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3)桂法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上诉人何白兰。审 判 长 胡 桐 辉审 判 员 欧阳昆兰代理审判员 雷 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丽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