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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刑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程赖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赖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刑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赖和,又名程陆记,别名程赖货,男,1970年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文盲,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后程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赖和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马广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赖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8日下午1时许,沈丘县北杨集乡杨集村村民杨松峰骑摩托车带着同村村民杨应昌(别名铁拐李)走到本乡后程庄南十字路口时下车,与在此处说话的被告人程赖和发生口角,杨松峰用脚跺了程赖和,并把程赖和按倒地上殴打,被拉开,后被告人程赖和用木锨拍了杨应昌腰部一锨,致使杨应昌右侧背部一处肋骨错位骨折。经法医鉴定杨应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诉讼中,被告人程赖和与被害人杨应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杨应昌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杨应昌对被告人程赖和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程赖和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程赖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应昌的陈述,证人杨松峰、程某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证照片、民事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赖和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赖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赖和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赖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樊英杰审判员  张晓莉审判员  刘义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