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穆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泊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穆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栗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