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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穆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泊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穆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栗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