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8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朝银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银,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263号原告:吴朝银,男,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A幢28-19号(无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温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银与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朝银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朝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吴朝银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