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4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蔺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4254号原告蔺某某,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蔺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方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