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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马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超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892号罪犯马超,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0年3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马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3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3个。本院认为,罪犯马超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至2014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