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月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梅,王石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李月梅,成年,农民。被执行人王石头,成年,农民。李月梅与王石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2)保民一终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促成双方自行执行和解。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保民一终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