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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初字第5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佳华塑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凤河,滕州市佳华塑胶胶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5186号原告:蒋凤河,男,汉族,住龙泉办事处。被告:滕州市佳华塑胶胶辊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凤河与被告滕州市佳华塑胶胶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凤河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凤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凤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蒋凤河负担。审判长  彭向森审判员  于新彦审判员  李 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