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曲丽杰与张畔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丽杰,张畔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890号原告曲丽杰,女,1991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畔畔,男,汉族,农民。原告曲丽杰与被告张畔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丽杰诉被告张畔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原告曲丽杰亦未能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告张畔畔的现具体住址。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仍未能提供被告的现具体地址,该属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情形,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查找到被告现具体住址后,另行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丽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