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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曲丽杰与张畔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丽杰,张畔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890号原告曲丽杰,女,1991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畔畔,男,汉族,农民。原告曲丽杰与被告张畔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丽杰诉被告张畔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原告曲丽杰亦未能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告张畔畔的现具体住址。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仍未能提供被告的现具体地址,该属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情形,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查找到被告现具体住址后,另行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丽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