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接桂娟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桂枝,接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060号申请执行人咸桂枝,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接贵娟,女,汉族,1974年11月16日生,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接贵娟位于罗庄区怡景新苑60号楼-112,2单元2-301(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000286417、000286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