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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陈继某与黄甲东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继某,黄甲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保字第105号原告陈继某。被告黄甲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某与被告黄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甲东银行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案外人李某所有的鲁D536**上海大众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继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甲东银行存款40000元。查封案外人李某所有的鲁D536**上海大众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