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执字第003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宏素与被执行人屈恒付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宏素,屈恒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00322-7号申请执行人杜宏素,女,194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屈恒付,曾用名屈恒富,男,194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杜宏素与屈恒付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一初字第023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屈恒付返还杜宏素40000元。杜宏素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屈恒付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屈恒付在临泉县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屈恒付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