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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与汤岳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汤岳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所在地张家港市华昌路28号。负责人,杨加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依克。委托代理人俞美娟。被告汤岳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与被告汤岳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岳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知悦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