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任俊红诉杨云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红,杨云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任俊红,女,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更新乡房身村2社,身份证号22072419730418362X。被告杨云军,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扶余市更新乡房身村2社,身份证号22072419711010361X。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红诉被告杨云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详,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认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宋家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科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