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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任俊红诉杨云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红,杨云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任俊红,女,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更新乡房身村2社,身份证号22072419730418362X。被告杨云军,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扶余市更新乡房身村2社,身份证号22072419711010361X。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红诉被告杨云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详,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认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宋家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科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