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大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城分公司、高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城分公司,高文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杨大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热,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程奇峰,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法定代表人:黄忠新。被告高文辉,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工作单位:连江县公安局苔菉派出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城分公司、高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缓交)人民币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杨大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杰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