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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董国林与李广祥、郑久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林,李广祥,郑久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28号原告董国林。被告李广祥。被告郑久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林与被告李广祥、郑久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国林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祥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