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章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章俊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10号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光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波,该公司经理。被告肖章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章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青��人民陪审员 周 忠 明人民陪审员 谭 常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