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杨梦迪与赵琴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梦迪,赵琴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杨梦迪,女,生于1992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赵琴先,女,生于1958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杨梦迪诉被告赵琴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梦迪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梦迪负担。审判员 杨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