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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杨梦迪与赵琴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梦迪,赵琴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杨梦迪,女,生于1992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赵琴先,女,生于1958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杨梦迪诉被告赵琴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梦迪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梦迪负担。审判员  杨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