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民二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梁松山与周根季、李兴华、王成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松山,周根季,李兴华,王成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二初字第1318号原告梁松山,男,1950年6月13日生,汉族。被告周根季,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兴华,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普,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被告王成有,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松山诉被告周根季、李兴华、王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松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松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梁松山负担。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佼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