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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民二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梁松山与周根季、李兴华、王成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松山,周根季,李兴华,王成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二初字第1318号原告梁松山,男,1950年6月13日生,汉族。被告周根季,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兴华,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普,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被告王成有,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松山诉被告周根季、李兴华、王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松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松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梁松山负担。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佼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