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韩守孝与马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孝,马德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564号原告:韩守孝,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桓台县人,农民,住桓台县马桥镇东潘村40号。被告:马德彬,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高城镇马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孝与被告马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守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韩守孝负担。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