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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韩守孝与马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孝,马德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564号原告:韩守孝,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桓台县人,农民,住桓台县马桥镇东潘村40号。被告:马德彬,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高城镇马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孝与被告马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守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韩守孝负担。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