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胡琴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胡琴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住所地:。负责人:吴宇清,行长。委托代理人:范瑛,女,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法律室职员。委托代理人:赵小媛,女,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法风险部职员。被告:胡琴乐,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诉被告胡琴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