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向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某某,男,汉族0。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建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