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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向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某某,男,汉族0。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建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