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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赵民特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张子莹、张俊芝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赵民特字第00029号申请人张某,女,2000年11月7日生,汉族,就读于赵县赵州镇中学。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47年11月6日生,汉族。(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屈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诉称,被申请人屈某与申请人张某系母女关系,2003年10月14日申请人的父亲张红波因交通事故死亡,第二年母亲屈某2004年10月14日离开家,将申请人留到家中一去无踪影,从2004年10月14日出走至今多年寻找下落不明已逾两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屈某失踪。经查:屈某,女,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曾住赵县赵州镇自强路县前新村3排2号,系申请人张某之母,屈某于2008年失踪��由赵县赵州镇乡政府、赵县赵州镇大石桥村村委会、赵县赵州镇大石桥村委会治保主任和村委会主任出具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在河北法制报发出寻找屈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屈某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屈某没有财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屈某于2008年失踪已长达5年,经多方寻找不知其下落,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屈某为失踪人。审判员  何利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