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文彩与周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彩,周家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273号原告:高文彩,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周家才,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高文彩诉被告周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文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家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文彩诉称:被告与我的丈夫是多年的朋友,被告于2012年2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言明月息按2分付利息。后被告周家才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和利息。被告周家才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查明:本案事实如原告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周家才借条一份、火龙办事处围山村委会证明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为凭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陈述利息按一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包括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家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文彩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2月9日至清偿之日止,按1分利息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被告周家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向明人民陪审员 陶绍龙人民陪审员 吴 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