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林跃华与上海荃周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跃华,上海荃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2071号原告林跃华。被告上海荃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龙群。委托代理人李唐。原告林跃华与被告上海荃周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苏琳琳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跃华,被告上海荃周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跃华诉称,2009年6月,原告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7,000元购买了北汽奥铃车辆一部,牌照号为沪HQXX**。2009年9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挂靠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上述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进行交通运输经营。合同签订后,原告始终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管理费、大小验车费、保险费、车船费等。可近年来,被告不但不按合同约定代理原告处理保险事宜,致使原告有二次保险赔偿金合计7,880元至今没有办理保险理赔,被告还以扣押原告车辆的形式,单方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逼迫原告写下2,700元的欠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被告尽快代理原告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如不办理则赔偿原告损失7,880元。后原告将第3项诉讼请求撤回。被告上海荃周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可以解除挂靠合同,但原告欠被告相关费用没有付清。被告只付有代办保险理赔的义务,能否办理成功是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与被告无关。被告帮原告办理过保险理赔了,但由于原告提交的理赔材料不全,所以没有理赔成功。对于原告欠被告的相关费用,不作为反诉提出。原告林跃华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购销合同、车辆挂靠合同各1份,证明原告将出资购买的牌号为沪HQXX**的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在被告名下,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车辆确实是原告购买的,但被告为原告垫付了6,300元购车款;2、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为原告垫付的购车款为5,000元。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3、保险单1组,证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被告代原告购买了机动车保险。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4、收条2份,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逼迫原告写下2,700元的欠条。被告对收条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逼迫原告。被告上海荃周实业有限公司对其提出的抗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双方证据的认证意见:对原告的证据1,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其它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经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9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牌照号为沪HQXX**的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在被告处。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挂靠被告必须满4年,4年后可过户,过户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挂靠期限为四年,四年期满后原告可过户,即原告可解除挂靠合同。现挂靠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解除车辆挂靠合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系争车辆系原告出资购买,系争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故双方解除挂靠关系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系争车辆过户事宜之诉请,依法亦应得到支持。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第3项系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关于原告欠缴相关费用的抗辩意见,由于被告明确不作为反诉提出,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林跃华与被告上海荃周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上海荃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林跃华办理车牌号为沪HQXX**的轻型普通货车的过户事宜。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荃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琳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更多数据: